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区环罚决字〔2020〕第29号)
发布时间:2020/11/25 15:17:19 来源: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

河南省浩业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5542163489

地址:焦作市中站区新园路与中南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小光 

 

本机关于2020119日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2020年10月29日省生态环境厅暗访核查组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时,你公司焊接工序正在焊接,焊接时没有使用焊烟净化器,导致焊接时产生的旱烟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你公司于20201111日签收了《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20〕第31号)。该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20〕第5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七十二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万元整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

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

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生态环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201120

作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