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中工钢构建设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0626851729
地址:焦作市经三路西新月铁路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和慧娟
本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对你公司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没有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且现场没有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防治设施,造成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未经治理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2020年11月1日省生态环境厅暗访核查组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漆车间地面有喷漆的痕迹,大型钢架未在喷漆房内喷漆。经本机关调查你公司地面喷漆痕迹是从喷漆房吊出构件时滴落油漆产生的,在喷漆房外晾干喷过漆的构件和吊出喷过漆的构件时无污染防治措施,导致挥发性有机物气体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二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20年11月20日
作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