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伟祺新洁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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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焦作市中站区经三路西纬二路南
法定代表人:郭益农
本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对你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立案调查。经调查在2020年9月3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办公楼后有粉煤渣露天堆放未覆盖,未采取其他有效污染防止措施。经询问该厂人员现场大约有80吨粉煤渣没有用土工布覆盖,也未有其他有效污染防止措施,造成粉尘无组织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有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你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签收了《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20〕第33号)。该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20〕第33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一万元整。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
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
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20年11月30日
作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