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区环罚决字〔2020〕第33号)
发布时间:2020/12/3 15:29:00 来源: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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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焦作市中站区晋新高速服务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朱楚明

 

本机关于20201023日对你公司未正常运营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立案调查。经调查,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委托河南省政院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在2020年8月28日对你焦晋高速北服务区一体化水处理设施排水口取样检测,检测报告编号是:ZYTHJB2020-0564C1,检测结果服务区北区废水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160mg/L、氨氮45.1mg/L、总磷3.67mg/L,分别超标2.2倍、8.02倍、6.34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相对封闭区域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保证污水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水达标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检测报告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你公司于20201123日签收了《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20〕第35号)。该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20〕第35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七十九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相对封闭区域未建设或者未正常运营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万元整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

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

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生态环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201130

作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