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区环罚决字〔2020〕第37号)
发布时间:2020/12/18 15:33:01 来源: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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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焦作市中站区经三路西新月铁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翠英

 

本机关于2020119日对你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2020年11月1日省生态环境厅暗访核查组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含油铁销堆放于车间地面上,地面切削油跑冒滴漏严重,地面没有做有防渗处理,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九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你公司于20201127日签收了《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20〕第37号)。该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20〕第37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20201130日向我局递交申辩书,经本机关讨论研究,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辨的事实和理由不充分,本机关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一十二条第十项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二十万元整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201214

作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