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区环罚决字〔2020〕第38号)
发布时间:2020/12/18 15:34:29 来源: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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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继中

 

本机关于2020119日对你公司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2020年10月29日省生态环境厅暗访核查组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一般固体废物擅自在车间角落和车间外堆放,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没有按规定堆放到固废暂存间,属于环境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二十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你公司于20201124日签收了《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20〕第38号)。该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20〕第38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20201126日向我局递交申辩书,经本机关讨论研究,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辨的事实和理由不充分,本机关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万元整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201214

作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