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科凯氟塑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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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焦作市中站区新园路南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张继中
本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对你公司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没有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且现场没有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防治设施,造成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未经治理无组织排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2020年10月29日省生态环境厅暗访核查组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车间内有两桶(半桶)油漆,旁边有和油漆颜色一致的产品,现场有喷漆、刷漆痕迹,没有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导致挥发性有机物气体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属于环境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你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签收了《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20〕第39号)。该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20〕第39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2020年11月26日向我局递交申辩书,经本机关讨论研究,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辨的事实和理由不充分,本机关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三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14日
作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