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旺源机械铸造厂(普通合伙):
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MA403W657H
地址:焦作市中站区李封三村东
法定代表人:夏胜宝
本机关于2020年11月28日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方案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20年11月22日中午12时中站区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二级预警,2020年11月28省生态环境厅暗访核查组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铸造电炉有余温,检查时还没有解除预警。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你公司在11月26日凌晨1时到6时、11月27日凌晨1时到6时、11月28日凌晨0时到7时铸造电炉投入过生产,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上述行为违反了《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你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签收了《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20〕第43号)。该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20〕第43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一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
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
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18日
作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