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区环罚决字〔2020〕第43号)
发布时间:2020/12/25 15:39:58 来源: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

焦作佰利联合颜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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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焦作市西部工业集聚区佰利联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常以立

 

本机关2020121日对你公司年产1万吨氧化铁红颜料生产线和年产2万吨氧化铁黄颜料生产线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立案调查。经调查,2020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拟公司检查时,你公司年产2万吨氧化铁黄颜料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尾气喷淋塔2个、袋式除尘器2台正在运行。年产1万吨氧化铁红颜料生产线停产,有生产痕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尾气喷淋塔1个、袋式除尘器 2台、低氮燃烧器+旋风除尘器1套,有使用痕迹。你公司1万吨氧化铁红颜料生产线和年产2万吨氧化铁黄颜料生产线投入生产,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属于环境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的证据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中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你公司于20201215日签收了《中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20〕第45号)。该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区环罚先告字2020〕第45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二十五万元整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中站支行户名:焦作市中站区财政局非税专户账号:1709024029200026470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站区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201221

作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