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站环卫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发布时间:2015/7/20 19:00:52 来源:区发改委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文件号 备注
  城市垃圾处理费     焦政办【2007】51号  
居民用户        
1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 5元 户/月   含暂住人口
2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 1元 户/月   含暂住人口
机关事业单位驻焦部队、社会团体及民办企业组织(不含离休人员) 2元 人/月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暂不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减半收取
机动车辆按辆定额收取        
1 4吨(含4吨)以下货车 5元 辆/月    
2 4吨以上货车 10元 辆/月    
3 公交车、客车等16座以下 10元 辆/月    
4 16座以上车辆 15元 辆/月    
5 出租车 5元 辆/月    
6 单位和个人的小型汽车 2元 辆/月    
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各类经营性门店(含经营性停车场)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实行差额累进收费        
1 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 0.30元 平方米/月    
2 101—500平方米 0.20元 平方米/月    
3 501—1000平方米 0.15元 平方米/月    
4 1001平方米以上 0.10元 平方米/月    
5 收费起点 10元   按费率计算不足起点收费的,以起点标准收费
集贸市场        
1 饮食、畜禽、鱼类等摊位 15元    
2 蔬菜、水果等摊位 10元    
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       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实行差额累进收费
1 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 1元 平方米/月    
2 101—500平方米 0.80元 平方米/月    
3 501—1000平方米 0.60元 平方米/月    
4 1001平方米以上 0.40元 平方米/月    
5 收费起点 30元   按费率计算不足起点收费的,以起点标准收费
6 沿街早、夜市摊点及临时占道摊位 2元 户/天    
理发、美容及化妆业、沐浴业、娱乐业       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实行差额累进收费
1 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 1.5元 平方米/月    
2 100平方米以上 1.2元 平方米/月    
3 收费起点 50元   按费率计算不足起点收费的,以起点标准收费
旅馆业 5元 床/月   内设餐饮、娱乐、沐浴、美容美发等,另按标准计收
建筑垃圾 6元   不含清运费
工业、企业以及上述未涉及的单位按从业人数收取,由单位负担 2元 人/月   不含离退休人员
十一 对同一单位同属性的收费项目只按一种计费方式收费,不得重复计收        
作者:区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