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审批
发布时间:2016/6/25 17:09:07 来源:区教育局

办理主体:中站区教育局

审批最终决定机关:中站区教育局

事项类型:审批管理类

办理对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2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435日发布)、《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豫政办〔201263号)、《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豫政办〔2012169号)、《焦作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法(20141030日焦作市人民政府第4次会议审议)、《焦作市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焦教发〔20098号)

办理条件:区教育局组织初审。初审工作达到质量要求的单位,方可上报市教育局复审。

提交材料:

1.举办者资格证明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法人代表、规范的名称、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师资队伍构成、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及审批申请表;

3.拟办民办学校或幼儿园资产的法律有效证明文件;

 4.房舍的房产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
  5.学校章程及发展规划;

6.校长(园长)、教师、财会人员、医护人员、保育员等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健康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等);
  7.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房屋安全审批意见;

8.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批意见;

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区教育局组织专家现场审查、评估——区教育局出具审查意见—— 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上报审查结果及相关材料-区教育局经市教育局复核同意 领取证照——区教育局出具审批文件

证照或批准文件:

作者: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