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焦作市益润林橡胶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废旧轮胎高强力再生胶等7个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批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8/7/18 17:43:53 来源:区环保局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焦作市益润林橡胶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废旧轮胎高强力再生胶7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批复的公示

                              

中区环评验[2017]5号

关于对焦作市益润林橡胶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废旧轮胎高强力再生胶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的批复

焦作市益润林橡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3000吨废旧轮胎高强力再生胶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申请材料收悉。根据《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焦环保〔2015〕214号)要求,该项目属于委托管理类(B类)项目,为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区环保局负责办理项目。该项目拟批复公示已在中站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环评手续及环保竣工验收资料齐全,经对项目的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验收监测报告表进行审查,我局认为,该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废气防治设施:脱硫工序、混炼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碱液吸收装置+电加热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开炼机、精炼机生产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定期由附近村民拉走用于农田施肥,不外排。

3.固体废物防治措施:项目生产中的橡胶次品作为次等产品出售;废橡胶料、收尘器收尘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至废品收购站;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统一处理。

4. 噪声防治措施:对生产设备、风机等不同噪声源分别采取室内布置、设减振基础等处理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5.配备了手动报警按钮、灭火器等应急器材,建设了200立方米的消防事故水池。

三、焦作市环境监测站对该项目进行的环境监测结果(焦环监验〔2017〕03号)表明:

1、废气

⑴验收监测期间,脱硫工序、混炼工序废气经碱液吸收装置+电加热装置+15米高排气筒排放。烟尘浓度范围为13.5~17.3mg/m3,排放速率范围为0.057~0.099 kg/h硫化氢排放浓度范围0.1460.336mg/m3排放速率范围为0.0178~0.0440kg/h;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20.02~2.98mg/m3,排放速率范围为0.00608~0.00915 kg/h。处理设施出口烟(粉)尘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15米:排放浓度120 mg/m3硫化氢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二级标准限值的要求(排气筒高度15米:排放速率0.33 kg/h);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15米:排放浓度120 mg/m3,排放速率10kg/h)。

验收监测期间,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周界外浓度范围值为0.4860.969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厂界标准值1.0 mg/m3);硫化氢无组织排放周界外最高浓度为0.054 mg/m3,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要求(0..06mg/m3);非甲烷总烃无组织周界外最高排放浓度为1.59 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浓度限值标准(4.0mg/m3)。

2、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昼间范围值为47.6dB(A) 53.6dB(A),夜间范围值为45.0dB(A) 49.0dB(A),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3、固体废物

项目生产中的橡胶次品作为次等产品出售;废橡胶料、收尘器收尘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至废品收购站;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统一处理。

四、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该项目可以投入生产。未经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的各项配套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更不得擅自拆除;生产过程中,废气污染物不得突破项目确认的粉尘:0.26t/a

    五、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六、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2017年6月21日

 

抄送:中站区环境监察大队。

 

                             

                                       

                               中区环评验[2017]6号

焦作市超远塑胶有限公司

年产1500吨聚乙烯薄膜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的批复

 

焦作市超远塑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1500吨聚乙烯薄膜项目环保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拟批复公示已在中站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环评手续及环保竣工验收资料齐全,经对项目的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验收监测报告表进行审查,我局认为,该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废水防治措施: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暂存池暂存,进行农灌处理,不外排。

2.吹膜机、流延机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再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

3.固体废物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存放于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定期由有资质处置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理。

4. 噪声防治措施:对混合机、吹膜机、流延机、风机等不同噪声源分别采取室内布置、设减振基础等处理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三、博爱县环境监测站对该项目进行的环境监测结果(博环监验〔2017〕05号)表明:

1、 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工程加热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范围为1.53~1.67mg/m3,排放速率为0.0317~0.0362kg/h,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排放浓度:100mg/m3,排放速率:10kg/h)。

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范围为1.40~1.67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浓度:4mg/m3)。

2、 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昼间范围值为55.7dB(A) 58.2dB(A),夜间范围值为43.3dB(A) 45.7dB(A),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3、 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存放于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定期由有资质处置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理。

四、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该项目可以投入生产。未经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的各项配套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更不得擅自拆除。

    五、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六、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2017626

 

 

 

 

 

抄送:中站区环境监察大队。

 

 

 

 

 

 

 

                                中区环评验[2017]7号

焦作市宏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年产1200台球磨机、破碎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的批

 

焦作市宏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1200台球磨机、破碎机项目环保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拟批复公示已在中站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环评手续及环保竣工验收资料齐全,经对项目的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验收监测报告表进行审查,我局认为,该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废水防治措施: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后排放。

2. 焊接工段产生的焊接烟尘经车间排风扇进行通风换气处理。

3.固体废物防治措施:项目生产中产生的固废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废金属料和废机油等。非金属料集中收集暂存外售处理;废机油按照危险废物要求进行规范存放,用于产品防锈处理使用,不外排外售;生活垃圾可进行卫生填埋,不得随意丢弃外排。

4. 噪声防治措施:对立车、洗车、圆车等不同噪声源分别采取室内布置、设减振基础等处理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三、博爱县环境监测站对该项目进行的环境监测结果(博环监验〔2017〕08号)表明:

1、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焊接工段产生的焊接烟尘经车间排风扇进行通风换气处理,该项目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范围为0.202~0.431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浓度:1mg/m3)。

2、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总排口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为:PH值:7.21~7.26、SS:22~25mg/L、COD: 66.9~72.9mg/L 、NH3-N: 6.08~6.62mg/L。各污染因子排放浓度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规定的标准限值要求。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昼间范围值为51.3dB(A) 55.3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

4、固体废物

项目生产中产生的固废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废金属料和废机油等。非金属料集中收集暂存外售处理;废机油按照危险废物要求进行规范存放,用于产品防锈处理使用,不外排外售;生活垃圾可进行卫生填埋,不得随意丢弃外排。

四、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该项目可以投入生产。未经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的各项配套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更不得擅自拆除。

五、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六、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2017814

 

 

 

 

抄送:中站区环境监察大队。

 

 

 

 

 

 

 

 

 

                             中区环评验[2017]8号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焦作市宝鼎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2.5万吨不定型耐火材料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的批

 

焦作市宝鼎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2.5万吨不定型耐火材料项目环保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拟批复公示已在中站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环评手续及环保竣工验收资料齐全,经对项目的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验收监测报告表进行审查,我局认为,该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废气防治措施:煅烧炉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碱水喷淋+带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颚式破碎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带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输送带和料仓废气经引风管+带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

2.固体废物防治措施:项目生产中产生的固废主要包括袋式除尘器收尘、废旧石墨电极、生活垃圾等。收尘回用于生产;废旧电极由原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进行清运处置。

3. 噪声防治措施:对风机、中温煅烧炉等不同噪声源分别采取室内布置、设减振基础等处理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三、博爱县环境监测站对该项目进行的环境监测结果(博环监验〔2017〕09号)表明:

1、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煅烧炉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碱水喷淋+带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烟尘排放浓度范围为8.9~11mg/ m3,排放速率为0.13~0.18kg/h;SO2排放浓度范围为19~21mg/ m3,排放速率为0.28~0.33kg/h;NOx排放浓度范围为16~18mg/ m3,排放速率为0.25~0.27kg/h;烟(粉)尘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既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也满足《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要求。SO2NOx排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颚式破碎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带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范围为10~12mg/m3,排放速率为0.15~0.18kg/h,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输送带和料仓废气经引风管+带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范围为11~13mg/ m3,排放速率为0.13~0.16kg/h,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范围为0.215~0.325mg/ 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的限值要求。

2、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昼间范围值为49.9dB(A) ~53.1dB(A),夜间范围值为45.5dB(A) ~49.1dB(A),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3、固体废物

项目生产中产生的固废主要包括袋式除尘器收尘、废旧石墨电极、生活垃圾等。收尘回用于生产;废旧电极由原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进行清运处置。

四、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该项目可以投入生产。未经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的各项配套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更不得擅自拆除。生产过程中,废气污染物不得突破项目确认的烟(粉)尘:1.398t/a二氧化硫:0.315t/a,氮氧化物:0.397 t/a总量指标。

五、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六、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2017109

 

 

抄送:中站区环境监察大队。

                             中区环评验[2017]9号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焦作市浩邦建筑材料

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的批

 

焦作市浩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处理60万吨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项目环保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拟批复公示已在中站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环评手续及环保竣工验收资料齐全,经对项目的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验收监测报告表进行审查,我局认为,该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废水防治措施: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及废水沉淀池,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设置化粪池,对生活废水进行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经中站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2.废气防治措施:加料、破碎工段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带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筛分工段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带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配备工业吸尘器;对原料、产品进行仓储管理。

3.固体废物防治措施:项目生产中产生的固废主要包括废砖、除尘颗粒物、铁屑、铁块、生活垃圾等。铁屑和铁块集中收集暂存外售处理;废砖等进行回收利用或填埋处理;除尘颗粒物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进行清运处置。

4. 噪声防治措施:对破碎机、筛分机、装载机、给料机等不同噪声源分别采取室内布置、设减振基础、隔声等处理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三、博爱县环境监测站对该项目进行的环境监测结果(博环监验〔2016〕15号)表明:

1、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加料、破碎工段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带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范围为4.8~6.9mg/m3,排放速率为0.030~0.041kg/h,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筛分工段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带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范围为3.5~7.0mg/m3,排放速率为0.065~0.130kg/h,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范围为0.303~0.551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的限值要求。

2、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总排口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为:SS:32~41mg/L、COD: 61.6~63.9mg/L 、NH3-N: 8.62~9.49mg/L,。各污染因子排放浓度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规定的标准限值要求。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昼间范围值为52.1dB(A) ~56.4dB(A),夜间范围值为44.3dB(A) ~48.5dB(A),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固体废物

项目生产中产生的固废主要包括废砖、除尘颗粒物、铁屑、铁块、生活垃圾等。铁屑和铁块集中收集暂存外售处理;废砖等进行回收利用或填埋处理;除尘颗粒物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进行清运处置。

四、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该项目可以投入生产。未经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的各项配套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更不得擅自拆除。生产过程中,废水、废气污染物不得突破项目确认的化学需氧量:0.015t/a,氨氮:0.0024t/a,粉尘:0.48t/a

五、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六、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2017109

 

 

 

抄送:中站区环境监察大队。

                              中区环评验[2017]10号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焦作市华德瑞化工有限公司年产

5万吨氯化石蜡及副产7.5万吨盐酸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的批

 

焦作市华德瑞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5万吨氯化石蜡及副产7.5万吨盐酸项目环保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拟批复公示已在中站区人

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环评手续及环保竣工验收资料齐全,经对项目的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验收监测报告表进行审查,我局认为,该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废水防治措施:设置循环水池,对间接循环水进行收集回用;利用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对生活废水进行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经中站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2.废气防治措施:每条氯化石蜡生产线氯化尾气和吹脱尾气废气经两级降膜吸收+两级填料吸收装置措施处理,再统一收集经两级碱液吸收+一级填料吸收塔装置处理后由30米高排气筒排放。

3.固体废物防治措施:项目生产中产生的盐酸贮存于盐酸储罐内,碱吸收液贮存在桶内,贮存在342立方米暂存库,定期外售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4. 噪声防治措施:对压缩机、泵等不同噪声源分别采取室内布置、设减振基础等处理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三、焦作市环境监测站对该项目进行的环境监测结果(焦环监验〔2017〕第02号)表明:

1、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该公司总排口外排废水pH值范围6.90~7.27;化学需氧量日均值为18.0~19.4mg/L;氨氮日均值为3.65~4.63 mg/L;悬浮物日均值为未检出(<4 mg/L) ~7mg/L。以上各项指标排放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的要求。

2、废气

⑴验收监测期间,每条生产线氯化尾气和吹脱尾气废气经两级降膜吸收+两级填料吸收装置措施处理,再统一收集经两级碱液吸收+一级填料吸收塔装置处理后由30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氯化氢排放浓度为5.10~5.62mg/m3,氯气排放浓度范围9.16~11.5mg/m3,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氯化氢100 mg/m3、氯气65 mg/m3)。

⑵验收监测期间,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浓度在未检出(<0.05 mg/m3)~0.09 mg/m3之间,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为0.09mg/m3;氯气无组织排放浓度在未检出(<0.03mg/m3)~0.04 mg/m3之间,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为0.04mg/m3。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的限值(氯化氢0.20mg/m3、氯气0.4 mg/m3)。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南厂界厂界噪声昼间范围值为50.1dB(A) ~53.7dB(A),夜间范围值为51.6dB(A) ~55.0dB(A),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固体废物

项目生产中产生的盐酸贮存于盐酸储罐内,产生的碱吸收液贮存在桶内、贮存在342立方米暂存库,定期外售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四、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该项目可以投入生产。未经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的各项配套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更不得擅自拆除。生产过程中,废水、废气污染物不得突破项目确认的化学需氧量:0.08t/a,氨氮:0.02t/a,氯化氢:0.51t/a,氯气:1.34 t/a

五、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六、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2017109

 

 

 

 

抄送:中站区环境监察大队。

 

 

 

 

                            中区环评验[2017]11号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焦作市宝士达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3000台(套)液压缸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的批

 

焦作市宝士达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3000台(套)液压缸项目环保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拟批复公示已在中站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环评手续及环保竣工验收资料齐全,经对项目的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验收监测报告表进行审查,我局认为,该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废水防治措施: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后排放。

2. 废气防治措施:配置移动式工业吸尘器,对地面无组织粉尘进行收集处理。

3.固体废物防治措施:项目生产中产生的固废主要包括边角料、切割废屑、废乳化液、生活垃圾等。边角料、切割废屑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集中外售处理;废乳化液、废液压油经专用容器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进行清运处置。

4. 噪声防治措施:对锯床、车床、铣床、等不同噪声源分别采取室内布置、设减振基础等处理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三、博爱县环境监测站对该项目进行的环境监测结果(博环监验〔2017〕11号)表明:

1、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范围为0.113~0.266mg/ 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的限值要求。

2、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项目总排口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为:SS:38~42mg/L、COD: 110~114mg/L 、NH3-N: 13.1~16.8mg/L,。各污染因子排放浓度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规定的标准限值要求。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昼间范围值为52.6dB(A) ~53.9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

4、固体废物

项目生产中产生的固废主要包括边角料、切割废屑、废乳化液、生活垃圾等。边角料、切割废屑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集中外售处理;废乳化液、废液压油经专用容器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进行清运处置。

四、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该项目可以投入生产。未经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的各项配套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更不得擅自拆除。

五、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六、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2017109

 

抄送:中站区环境监察大队。

 

作者: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