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区环评验〔2016〕02号  关于焦作市远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铝酸钙粉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6/4/26 9:34:05 来源:区环保局

中区环评验[2016]02

关于焦作市远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10万吨铝酸钙粉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

 

焦作市远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10万吨铝酸钙粉项目环保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焦环保〔2015214号)要求,该项目属于委托管理类(B类)项目,为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区环保局负责办理项目。该项目拟批准公示已在中站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环评手续及环保竣工验收资料齐全,经对项目的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验收监测报告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变更说明进行审查,我局认为,该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废气防治设施:球磨机(生料磨)与投料口生产过程产生的含粉尘废气,经收集由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立磨(煤磨)运行过程中产生含粉尘废气,经收集由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回转窑窑头生产过程产生的含粉尘废气,经收集由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包装工序包装过程产生的含粉尘废气,经收集由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回转窑窑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废气,经收集由空气冷却+袋式除尘器+碱水喷淋脱硫除尘设备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采取设立专门的废料暂存库、在熟料库南侧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降低厂区粉尘无组织污染。

2.废水防治设施:回转窑窑尾废气脱硫除尘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暂存池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及周边农田施肥。

3.固体废物防治措施:除尘器收尘、回转窑废料,均回用于生产;废水循环池污泥、废耐火材料外售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外运,规范处理

4. 噪声防治措施:对立磨、球磨机等高噪声设备,分别采取了相应的隔声、减振措施。

三、温县环境监测站对该项目进行的环境监测结果(温环监验〔201601号)表明:

1、废气

⑴验收监测期间,球磨机(生料磨)与投料口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范围在31.332.4mg/m3之间,平均排放速率为在0.230.25kg/h。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⑵验收监测期间,立磨(煤磨)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范围在44.845.5mg/m3之间,平均排放速率为0.190.20kg/h。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⑶验收监测期间,回转窑窑头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范围在24.730.5mg/m3之间,平均排放速率为0.160.26kg/h。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⑷验收监测期间,包装工序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范围在16.821.5mg/m3之间,平均排放速率为0.140.18kg/h。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⑸验收监测期间,回转窑窑尾烟尘废气采用空气冷却+袋式除尘器+碱水喷淋脱硫除尘设备+15米高排气筒措施处理,烟尘排放浓度范围在34.339.2mg/m3之间,SO2排放浓度范围为4354mg/m3,均满足《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标准。NOx排放浓度范围值在8.712.7/m3之间,平均排放速率为0.100.16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⑹验收监测期间,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在0.3180.502mg/m3之间,周界外浓度最高为0.502mg/ 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2、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噪声范围值为42.959.3dB(A),厂界夜间噪声范围值为40.646.3dB(A)。昼间、夜间噪声测量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3、固体废物

袋式除尘器产生的烟(粉)尘,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碱水喷淋脱硫除尘设备产生的淤泥定期清运,于堆场暂存后外售于建材厂;煅烧废料回用于生产;废耐火材料外售建材厂;生活垃圾定期外运,交于环卫部门进行处理。

4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该项目可以投入生产。未经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的各项配套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更不得擅自拆除;生产过程中,废气污染物不得突破项目确认的烟(粉)尘:7.06t/aSO21.39t/a NOX: 1.16t/a总量指标。

    四、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2016426

 

 

抄送:中站区环境监察大队。

 

作者: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