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评验〔2016〕4号   关于河南爱尔福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焦作市爱尔福克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聚氯化铝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的批复公示
发布时间:2016/8/16 17:27:29 来源:区环保局

中环评验〔20164   关于河南爱尔福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焦作市爱尔福克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聚氯化铝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的批复公示

                             

                                             

                                 中环评验[2016]4

关于河南爱尔福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焦作市爱尔福克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聚氯化铝项目竣工

环保验收申请的批复

 

河南爱尔福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20万吨聚氯化铝项目环保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焦环保〔2015214号)要求,该项目属于委托管理类(B类)项目,为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区环保局负责办理项目。该项目拟批复公示已在中站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环评手续及环保竣工验收资料齐全,经对项目的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验收监测报告表及补充监测材料进行审查,我局认为,该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废气防治设施:喷雾干燥塔含烟尘、氯化氢废气经水膜除尘器处理后由30米高排气筒排放;配料釜、聚合反应和盐酸储罐尾气经石墨冷凝器+二级酸雾吸收塔+一级碱液喷淋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同时,加强厂区厂界绿化,降低车间无组织废气污染。

2.废水防治措施: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由厂总排口排放至污水管网,经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最终汇入大沙河;压滤机冲洗废水进行循环利用或委托其他单位达标处理,不得外排。酸雾吸收塔吸收水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碱液喷淋装置废水进行循环利用,不得外排;水膜除尘废水循环利用,不得外排。

3.固体废物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渣、沉渣、污泥、废包装袋经妥善处理集中收集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库,废渣、沉渣、污泥由相关单位进行回收综合利用,不得外排;废原料包装袋定期由供货厂家回收,不得外排;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填埋处理。

4. 噪声防治措施:对板框压滤机、风机、泵类等不同噪声源分别采取室内布置、设减振基础等处理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5.盐酸、成品液罐区设置了围堰、地面硬化,建设了事故废水池。

三、焦作市环境监测站和河南博思霖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的环境监测结果(焦环监验〔201558号、博思霖环监字(2016)第41号)表明:

1、废气

⑴验收监测期间,喷雾干燥塔(南)废气经水膜除尘器处理后由30米高排气筒排放,其外排废气中烟粉尘浓度范围为10.417.6mg/m3,氯化氢浓度范围为0.7130.765mg/m3,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烟粉尘排放速率为0.1940.322kg/h、氯化氢排放速率0.01330.0149kg/h,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SO2 排放浓度范围为310mg/m3,满足《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标准限值要求,NOx排放浓度范围为36mg/m3

⑵验收监测期间,喷雾干燥塔(北)废气经水膜除尘器处理后由30米高排气筒排放,其外排废气中烟粉尘浓度范围为11.214.6mg/m3,氯化氢浓度范围为0.5070.696mg/m3,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烟粉尘排放速率为0.2700.399kg/h、氯化氢排放速率0.01080.0190kg/h,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SO2 排放浓度范围为1113mg/m3,满足《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标准限值要求,NOx排放浓度范围为911mg/m3

⑶验收监测期间,配料釜、聚合反应和盐酸储罐尾气经石墨冷凝器+二级酸雾吸收塔+一级碱液喷淋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其外排废气中氯化氢浓度范围为11.712.5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氯化氢排放速率0.02090.0275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⑷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浓度范围在0.0840.094mg/m3之间,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的限值要求。

2、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总排口外排废水pH值范围7.888.19;化学需氧量日均值为16.520.0mg/L;氨氮日均值为0.4290.552 mg/L;悬浮物日均值为17 18mg/L。以上各项指标排放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的要求。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该公司东、南、北厂界昼间噪声范围值为53.5.062.3dB(A),厂界夜间噪声范围值为51.454.4dB(A)。昼间、夜间噪声测量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该项目可以投入生产。未经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的各项配套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更不得擅自拆除;生产过程中,废气污染物不得突破项目确认的SO24.032 t/a NOx6.3 t/a、粉尘5t/a HCl4.914t/a,废水污染物不得突破项目确认的COD:0.19t/aNH3-N:0.023t/a总量指标。

    五、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六、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2016726

 

 

  

 

抄送:中站区环境监察大队。

 

作者: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