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区环评验〔2016〕5号  关于河南鑫诚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焦作市鑫诚轻工耐火责任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耐火材料扩建项目(一期12.5万吨)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的批复公示
发布时间:2016/9/13 18:51:01 来源:区环保局

中区环评验〔20165  关于河南鑫诚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焦作市鑫诚轻工耐火责任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耐火材料扩建项目(一期12.5万吨)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的批复公示

                             

                           

                                   

                                      

                                 中环评验[2016]5

关于河南鑫诚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焦作市鑫诚轻工耐火责任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耐火材料扩建项目(一期12.5万吨)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的批复

 

河南鑫诚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25万吨耐火材料扩建项目(一期12.5万吨)环保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焦环保〔2015214号)要求,该项目属于委托管理类(B类)项目,为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区环保局负责办理项目。该项目拟批复公示已在中站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环评手续及环保竣工验收资料齐全,经对项目的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验收监测报告表及补充监测材料进行审查,我局认为,该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废气防治设施:球磨机废气经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颚式破碎机+湿碾机+对辊机废气经2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混合机废气经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由厂西排口排放至污水管网,经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最终汇入大沙河。

3.固体废物防治措施:该项目固废主要是拣选工段产生的不合格产品,作为低等产品出售;袋式除尘器收集粉尘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填埋处理。

4. 噪声防治措施:对风机、颚式破碎机、对辊破碎机等不同噪声源分别采取室内布置、设减振基础等处理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三、焦作市环境监测站对该项目进行的环境监测结果(焦环监验〔201492号)表明:

1、废气

⑴验收监测期间,球磨机废气经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范围值为9.612.5mg/m3,平均值为11.0 mg/m3,排放速率为0.0892kg/h。粉尘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⑵验收监测期间,颚式破碎机+湿碾机+对辊机废气经2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范围值为8.311.0mg/m3,平均值为9.9 mg/m3,排放速率为0.274kg/h。粉尘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⑶验收监测期间,混合机(振动筛)废气经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范围值为11.913.5mg/m3,平均值为12.5 mg/m3,排放速率为0.291kg/h。粉尘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⑷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最高浓度测定值在0.5340.649mg/m3之间,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2、废水

废水西排口,验收监测期间pH值范围7.387.50;化学需氧量日均值为27.434.8mg/L;氨氮日均值为1.306.70 mg/L;悬浮物日均值为8.0 40.3mg/L。以上各项指标排放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的要求。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噪声范围值为47.951.2dB(A),厂界夜间噪声范围值为44.848.8dB(A)。昼间、夜间噪声测量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该项目可以投入生产。未经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的各项配套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更不得擅自拆除;生产过程中,废气污染物不得突破项目确认的SO20.8 t/a ,废水污染物不得突破项目确认的COD0.75t/a总量指标要求。

    五、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六、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2016823

 

 

 

 

 

抄送:中站区环境监察大队。

 

作者: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