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区环评验[2016]10号
关于焦作市鑫诚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特种耐火材料生产线项目(变更为年产12万吨特种耐火材料生产线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的批复
焦作市鑫诚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15万吨特种耐火材料生产线项目(变更为年产12万吨特种耐火材料生产线项目)环保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焦环保〔2015〕214号)要求,该项目属于委托管理类(B类)项目,为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区环保局负责办理项目。该项目拟批复公示已在中站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环评手续及环保竣工验收资料齐全,经对项目的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验收监测报告表等材料进行审查,我局认为,该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废气防治设施:开袋计量投料口产生的含尘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雷蒙磨、破碎机工段产生的含尘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切磨工段产生的含尘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隧道窑燃烧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烘干洞干燥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厂区总排口排放至污水管网,经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最终汇入大沙河。
3.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对项目生产中产生的泥头、废坯、切磨废料、不合格品等设置一般固废暂存间进行暂存,对泥头、废坯、切磨废料、不合格品以及除尘器收尘,回用于生产;次品外售处理,均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理。
4. 噪声防治措施:对破碎机、磨砖机等不同噪声源分别采取室内布置、设减振基础等处理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三、温县环境监测站和河南博晟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的环境监测结果(温环监验〔2016〕17号、博晟环检字-2016-0904)表明:
1、废气
⑴验收监测期间,中间隧道窑排气筒外排废气中,SO2未检出,烟尘浓度范围为9.0~9.7 mg/m3,排放速率均值范围为0.09~0.10kg/h;NOX排放浓度均值范围3.9~4.2mg/m3,排放速率均值0.04kg/h;苯乙烯排放浓度均值范围0.0132~0.0151 mg/m3,排放速率均值范围0.0001~0.0002kg/h。北侧隧道窑排气筒外排废气中, SO2未检出;烟尘排放浓度均值范围8.1~8.5 mg/m3,烟尘排放速率均值范围0.06~0.07kg/h;NOX排放浓度均值范围3.0~4.4 mg/m3,排放速率均值范围0.02~0.04kg/h,均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表1限制要求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⑵验收监测期间,烘干洞外排废气中,SO2未检出;烟尘排放浓度均值范围6.0~6.1 mg/m3,烟尘排放速率均值范围0.03~0.04kg/h;NOX排放浓度均值范围2.6~3.1 mg/m3,排放速率均值范围0.01~0.02kg/h,均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表1限制要求。二甲苯排放浓度均值范围0.149~0.176 mg/m3,排放速率均值范围0.0008-0.0010kg/h;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均值范围2.62~2.65 mg/m3,排放速率均值范围0.014~0.015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
⑶验收监测期间,雷蒙磨+破碎机除尘器出口、投料口除尘器出口、北侧自动磨砖机除尘器出口、南侧自动磨砖机除尘器出口、手动磨砖机除尘器出口排放废气中污染物分别为:排放浓度均值范围7.5~7.9 mg/m3,粉尘排放速率均值0.01kg/h;7.6~8.2 mg/m3,均值0.09kg/h;7.7~8.2 mg/m3,均值0.05kg/h;17.5~18.5 mg/m3,均值0.13~0.15kg/h;3.5~3.7 mg/m3,均值0.02kg/h,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要求。
⑷验收监测期间,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为0.236 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厂界标准值1.0 mg/m3)。二甲苯、苯乙烯未检出,非甲烷总烃东、南、北厂界最高点分别为1.25、1.27、1.52mg/m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颗粒物1.0 mg/m3,非甲烷总烃标准值4.0 mg/m3)。
2、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中污染物日均浓度测定值范围为悬浮物20mg/L~24mg/L、COD32.6mg/L~34.1mg/L、氨氮2.17mg/L~2.86mg/L,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昼间范围值为50.1dB(A)-57.0dB(A),夜间范围值为44.1dB(A)-53.0dB(A),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
项目生产中产生的固废:泥头、废坯、切磨废料、不合格品、次品以及除尘器收尘,回用于生产或外售处理,均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理。
5、以验收监测期间监测结果推算出,该项目烟(粉)尘排放量为2.23 t/a,NOX排放量为0.79 t/a,COD排放量为0.065t/a,氨氮排放量为0.006t/a,排放总量均满足项目变更后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要求。
四、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该项目(年产12万吨特种耐火材料生产线项目)可以投入生产。未经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的各项配套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更不得擅自拆除。生产过程中,废气污染物不得突破项目确认的烟(粉)尘:4.04 t/a,SO2:0.09 t/a ,NOX:1.44 t/a;废水污染物不得突破项目确认的COD:0.3t/a、NH3-N:0.05t/a总量指标。
五、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六、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抄送:中站区环境监察大队。
作者:区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