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关于2017年2月17日拟批准1个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名单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7/2/17 8:49:35 来源:区环保局

 

项目名称

焦作咏春塑胶有限公司整体搬迁及新建年产24000吨咏春高光-EVA高透光高保温日光温室膜生产线项目

受理编号

YS201701

企业名称

焦作咏春塑胶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路西段2490

受理日期

2017217

办理部门

中站区行政服务大厅环保局窗口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焦作市环境科学研究有限

办件状态

受理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0391-2957165

 

 

 

 

 

                                                                                  中站区环境保护局

                                                      2017217

 

根据《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环保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环办[2003]26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局拟批准验收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217日-2017223日。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7日内反馈我局项目管理科。

 

电话:0391-2957165

传真:0391-2957166

通讯地址:焦作市解放西路25号中站段(45419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七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要求听证。

 

 

  2017年2月17拟批准的验收项目名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所在地

验收(调查)监测单位

1

焦作咏春塑胶有限公司整体搬迁及新建年产24000吨咏春高光-EVA高透光高保温日光温室膜生产线项目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路西段2490

博爱县环境监测站,河南博思霖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河南博晟检验技术有限公司

 

焦作咏春塑胶有限公司整体搬迁及新建年产24000吨咏春高光-EVA高透光高保温日光温室膜生产线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材料

一、           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焦作市西部工业产业集聚区人民路与经四路交叉口东南侧,目前项目已建成,实际总投资1670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7.3万元,项目于20114月经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批(焦环审〔2011037号),由于项目建设内容等发生变化,项目变更环评于20164月经中站区环境保

护局环评变更审批(中区环表〔201604号)。

二、         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

建设单位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基本落实了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了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         验收监测结果

验收监测期间,焦作咏春塑胶有限公司整体搬迁及新建年产24000吨咏春高光-EVA高透光高保温日光温室膜生产线项目主体工程运转正常,

实际生产负荷为98%,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应达到额定生产负荷75%以上的要求。

1、废气

⑴验收监测期间,2号生产车间母料及废次品回收造粒生产线废气经2套集气罩+带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配料工段粉尘浓度范围为7.37.9mg/m3,排放速率为0.01610.0175kg/h;造粒工段粉尘浓度范围为6.67.9mg/m3,排放速率为0.01430.0168kg/h,粉尘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及焦作市蓝天雷霆专项行动中对烟粉尘排放浓度(小于30mg/m3)的要求。

⑵验收监测期间,1号生产车间第一条生产线排气筒第一周期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范围为9.039.24mg/m3,排放速率为0.012kg/h,二周期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范围为9.139.29mg/m3,排放速率为0.012kg/h,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第二条生产线排气筒第一周期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范围为9.139.90mg/m3,排放速率范围为0.0140.016kg/h,二周期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范围为9.339.46mg/m3,排放速率范围为0.0150.016kg/h,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第三条生产线排气筒第一周期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范围为9.239.50mg/m3,排放速率为0.012kg/h,二周期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范围为9.439.59mg/m3,排放速率0.012kg/h,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第四条生产线排气筒第一周期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范围为9.369.51mg/m3,排放速率为0.004kg/h,二周期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范围为9.419.79mg/m3,排放速率为0.0040.005kg/h,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⑶验收监测期间,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为0.35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厂界标准值1.0 mg/m3);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为1.68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厂界标准值4.0 mg/m3

2、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废水污染物浓度日均值分别为COD:130134mg/L,悬浮物:7375mg/L,氨氮:13.214.5mg/L,均达到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要求。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昼间范围值为50.8dB(A) 57.1dB(A),夜间范围值为40.8dB(A) 47.6dB(A),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固体废物

项目生产中产生的固废主要包括废次品、废包装袋、回收粉尘、废液压油等,废次品、回收粉尘进行综合利用,废包装袋进行外售,不外排;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规范收集后定期外售于焦作市新科资源综合利用研发有限公司。

5、以验收监测期间监测结果推算出,该项目粉尘排放量为  0.0197t/aCOD排放量为0.607t/aNH3-N排放量为0.063t/a,排放总量均满足项目变更后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要求。

 

 

 

 

 

作者: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