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站区环境保护局关于焦作咏春塑胶有限公司整体搬迁及新建年产24000吨咏春高光-EVA高透光高保温日光温室膜生产线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批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7/3/17 9:30:28 来源:区环保局

 

中区环评验[2017]2

关于焦作咏春塑胶有限公司整体搬迁及新建年产24000吨咏春高光-EVA高透光高保温日光温室膜生产线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的批复

焦作咏春塑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焦作咏春塑胶有限公司整体搬迁及新建年产24000吨咏春高光-EVA高透光高保温日光温室膜生产线项目环保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拟批复公示已在中站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环评手续及环保竣工验收资料齐全,验收组经对项目的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验收监测报告表进行审查,结合验收组专家意见,我局认为,该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废气防治设施:母料生产线称量投料工段工艺废气经集气罩+带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母料生产线造粒工段、废次品回收造粒生产线废气经集气罩+带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挤塑机第一至第四条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经抽风装置抽风+15米高排气筒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废次品回收造粒生产线水洗冷却废水、办公生活废水经2个化粪池处理后,由园区总排口排放至污水管网,经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最终汇入大沙河;循环冷却水大部分循环利用,少量废水外排至污水管网;去离子水制备废水经中和池中和处理后,外排至污水管网。

3.固体废物防治措施:项目生产中产生的固废主要包括废次品、废包装袋、回收粉尘、废液压油等,废次品、回收粉尘进行综合利用,废包装袋进行外售,不外排;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规范收集后定期外售于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理。

4. 噪声防治措施:对生产设备、泵类、风机等不同噪声源分别采取室内布置、设减振基础等处理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三、博爱县环境监测站、河南博思霖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河南博晟检验技术有限公司监测结果(博环监验〔201614号、博思霖环验字〔2016〕第35号、博晟环检字-2016-1911)表明:

1、废气

⑴验收监测期间,2号生产车间母料及废次品回收造粒生产线废气经2套集气罩+带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配料工段粉尘浓度范围为7.37.9mg/m3,排放速率为0.01610.0175kg/h;造粒工段粉尘浓度范围为6.67.9mg/m3,排放速率为0.01430.0168kg/h粉尘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及焦作市蓝天雷霆专项行动中对烟粉尘排放浓度(小于30mg/m3)的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1号生产车间第一条生产线排气筒第一周期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范围为9.039.24mg/m3,排放速率为0.012kg/h,二周期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范围为9.139.29mg/m3,排放速率为0.012kg/h,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第二条生产线排气筒第一周期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范围为9.139.90mg/m3,排放速率范围为0.0140.016kg/h,二周期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范围为9.339.46mg/m3,排放速率范围为0.0150.016kg/h,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第三条生产线排气筒第一周期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范围为9.239.50mg/m3,排放速率为0.012kg/h,二周期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范围为9.439.59mg/m3,排放速率0.012kg/h,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第四条生产线排气筒第一周期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范围为9.369.51mg/m3,排放速率为0.004kg/h,二周期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范围为9.419.79mg/m3,排放速率为0.0040.005kg/h,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为0.35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厂界标准值1.0 mg/m3);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为1.68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厂界标准值4.0 mg/m3

2、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废水污染物浓度日均值分别为COD:130134mg/L,悬浮物:7375mg/L,氨氮:13.214.5mg/L,均达到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要求。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昼间范围值为50.8dB(A) 57.1dB(A),夜间范围值为40.8dB(A) 47.6dB(A),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固体废物

项目生产中产生的固废主要包括废次品、废包装袋、回收粉尘、废液压油等,废次品、回收粉尘进行综合利用,废包装袋进行外售,不外排;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规范收集后定期外售于焦作市新科资源综合利用研发有限公司。

5、以验收监测期间监测结果推算出,该项目粉尘排放量为  0.0197t/aCOD排放量为0.607t/aNH3-N排放量为0.063t/a,排放总量均满足项目变更后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要求。

四、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该项目可以投入生产。未经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的各项配套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更不得擅自拆除;生产过程中,废水污染物不得突破项目确认的粉尘:0.2 t/a 、排放浓度≤30 mg/m3COD:0.622t/aNH3-N:,0.07 t/a总量指标。

    五、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六、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2017227

 

 

 

抄送:中站区环境监察大队。

 

作者: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