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中站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9月26日
中站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 全治理能力,进一步完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机制,推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焦作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能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区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由下列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编办、区发展和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商务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局、区民政局、中站国土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科协、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中站公安分局。
第四条 因食品安全工作发展需要,需新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按程序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及时沟通交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章 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
第七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及区委、区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食品安全形势,部署食品安全工作。
第八条 研究制定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和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指导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所辖街道办事处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 统筹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 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条 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以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二条 组织起草中站区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筹 备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受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组织开展对各街道办事处和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落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开展部门间职责争议界定,强化部门间食品安全工作衔接。
第十六条 协调指导跨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七条 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第五章 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八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一)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召集,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研究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部署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审议食品安全重要文件。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二)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题会议: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十九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专题会议制度。会议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研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重点任务,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二十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以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题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上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相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工作文件制度。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文件发文代字为“中区食安”,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发文代字为“中区食安办”,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上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的重大事项,按照副主任在区政府的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其他副主任核批。主任委托的事项,由受委托的副主任核批后,报主任审定。区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属于综合性、全局性和其他不属副主任分工事项的,或副主任认为必要的,报主任审定。
涉及落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事务性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成员单位承办的事项等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二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报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同志。
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区食品安全重要工作信息上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
第二十三条 建立形势会商制度。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成员单位联络员召开会议,通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商食品安全形势,研究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和拟提请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建立督办制度。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议定和交办事项。健全完善新体制下食品安全协调联动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提出建议,推动工作落实。对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办结相关事项的责任单位,酌情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名义进行通报、批评。对重大事项、舆情,有关单位未能按要求及时处理的,如有必要,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相关建议,上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建立评议考核制度。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组织开展对各街道办事处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评议考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公开,针对重大食品安 全突发事件和重大违法案件,及时协调有关主管部门第一时间发 布权威信息,通报调查进展及查处结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主要职责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有关条款按法律法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件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
主 要 职 责
一、区委宣传部
(一)负责指导全区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新闻宣传。
(二)负责协调食品安全舆论引导工作。
(三)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
(四)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委统战部
(一)指导规范管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指导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信誉标牌的审批发放工作。
(三)监督检查重大宗教活动饮食安全。
(四)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区委政法委
(一)牵头推动完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司法政策。
(二)督促推动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在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中开展食品安全考核评议工作。
(四)承担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区委网信办
(一)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负责协调做好食品安全网络举报和网络谣言处置工作。
(三)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区委编办
(一)负责协调做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二)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区发展和改革委
(一)统筹推进以食品为主导产业的产业集聚区发展,培育壮大食品产业集群。
(二)组织制定冷链物流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冷链物流园区建设。
(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完善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试点示范重大工程。
(四)总体协调食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五)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支持我区食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六)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区财政局
(一)参与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政策。
(二)负责安排食品安全相关部门预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资金管理办法。
(三)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制度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区市场监管局
(一)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四)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五)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七)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指导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九)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区农业农村局
(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与区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街接。
(二)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指导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
(三)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四)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参与或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负责监督管理饲料及其添加剂质量安全。
(五)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
(六)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区教育局
(一)负责组织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通过多途径向学生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政策并推动实施。
(三)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指导各教育机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学校食堂日常食品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的供餐企业、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
(四)负责指导各教育机构、中小学幼儿园对食堂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五)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区卫生健康委
(一)会同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标准宣传工作,贯彻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会同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给予指导、解答。
(二)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机制。
(三)负责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四)负责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五)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区商务局
(一)牵头建立全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互联互通工作,以及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
(二)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一)拟定食品工业发展规划、计划等,提出发展思路和政策建议,协调解决食品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食品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二)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
(三)将食品安全领域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列入区科技计划。
(四)鼓励开展食品安全领域基础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等方面的研发工作,鼓励开展科技提升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相关研究,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
(六)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一)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旅游场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场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承担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区环境保护局
(一)对全区农用地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二)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配合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管理制度。
(三)负责组织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进行环评审批。负责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工作。
(四)指导协助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做好与食品有关的较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与食品有关的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环境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指导对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检查。
(二)负责实施建筑工地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协助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三)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区城管局
(一)负责指导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工作。
(二)负责城区内餐饮油烟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三)督导城区强化对户外公共场所违法占道食品经营摊点的执法管理。
(四)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区民政局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并推动实施。
(二)加强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
(三)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国土分局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区交通运输局
(一)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做好高速公路服务区食品安全规范和指导工作。
(二)负责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超市等场所的食品安全巡查、检查工作。
(三)负责本系统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区科协
(一)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的普及工作。
(二)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区司法局
(一)从法律角度审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区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签订的协议。
(二)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
(三)指导监督律师等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 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四)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区人民法院
(一)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
(二)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四、区检察院
(一)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相关案件的审查、公诉工作。
(二)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五、公安分局
(一)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二)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
(三)维护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食品安全事故。
(四)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六、街道办事处
(一)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确保本辖区内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
(二)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相关要求,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食品安全重大事项;健全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三)负责辖区各社区(村)背街小巷、居民楼院相关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宣传、隐患排查、群体性聚餐管理和信息上报工作。
(四)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治理活动。
(五)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站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9年9月26日印发
作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