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实施201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14〕526号),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中站分局、解放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地补偿标准
标准为45.0000-72.450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焦政文〔2014〕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三、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费用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补偿费用(万元) |
西冯封村 |
28.3505 |
1615.9785 |
新庄村 |
14.5999 |
832.1943 |
东冯封村 |
2.3661 |
134.8677 |
西王封村 |
0.3006 |
17.1342 |
东王封村 |
1.2475 |
90.3814 |
李封二村 |
3.2128 |
232.7674 |
河口村 |
0.5237 |
23.5665 |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补偿费用(万元) |
灵泉陂村 |
0.1348 |
8.5935 |
小北张村 |
10.2988 |
656.5485 |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一季产值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安置等方法,征地补偿安置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4 年6月10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中站分局、解放分局。
联系人:赵二旺 联系电话: 2958010
李 涛 联系电话: 2902095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焦作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4年5月26日
作者:国土资源局中站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