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无仓储)
发布时间:2015/12/28 11:25:08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无仓储) | 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订)第六条:“……(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五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事项服务股、安全监督管理三股 | 5日 | 2日 | 不 收 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9号修订)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 30日 | 11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2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被许可人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种类、范围开展业务或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对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作出处理。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中站区行政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0391-3653596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3653596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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