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15/12/28 11:25:45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2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股 5日 2日

审查 2.审查责任: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20日 11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10日 2日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被许可人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种类、范围开展业务或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中站区行政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391-3653596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3653596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