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15/12/28 11:25:45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2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无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事项服务股 | 5日 | 2日 | 不 收 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 20日 | 11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2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被许可人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种类、范围开展业务或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活动。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中站区行政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0391-3653596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3653596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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