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法制宣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发布时间:2015/12/26 22:00:58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奖励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1 | 法制宣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 《中站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区工作的决议》(2011年10月25日中站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六、加强监督,保证本决议得到认真执行。要建立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考核评价和依法治市第六个五年规划,做好年度考核表彰、中期督导检查和中期评估验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决议得到贯彻落实。” 《中站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区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中区文〔2011〕99号):“六、(三)建立健全监督激励机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专项督查,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对问题突出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进。” 《中共中站区委中站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法治中站创建工作的决定》(中区发〔2009〕30号):“(三)强化检查考核、促进工作落实。各办事处和区直各单位要书面向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报告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各级依法治理办公室要科学制定创建工作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表彰,推进创建工作扎实开展。” |
制定方案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省政府审批;实施前对社会公示。 | 普法依法治理股 | ||
受理审核 | 2.审核责任:受理申报单位和个人的推荐材料;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1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按程序研究决定;拟定表彰文件,单位负责人签发或报区政府批准后正式印发。 | 30日 | |||||
表彰 | 4.表彰责任:召开表彰会议予以表彰或将表彰文件送达申请单位或个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35号中站区司法局 | 服务电话:0391-2959252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9252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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