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提供法律援助
发布时间:2015/12/26 22:01:34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 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区法律援助中心 7日 7日
审查 2.审查责任: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规定审核材料;需要查证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书面告知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实施 4.实施责任:自做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对民事、行政案件在7个工作日内,对刑事案件在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所属人员,或者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所属人员承办;审查核实终止情形,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发送受援人,同时函告承办人员所属单位和有关机关、单位。 3日或
7日
3日或
7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法律援助质量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中站区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咨询电话:12348         服务电话:0391-2946148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59252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