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民事、经济类事项公证
发布时间:2015/12/26 22:02:12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1 | 民事、经济类事项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 区公证处 | 5日 | 1日 | 按照计价费〔1998〕814号,豫价费字〔1998〕366号,豫政〔2008〕52号,焦政〔2009〕2号,豫发改收费〔2013〕1345号文件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公证的事项及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进行调查、核实;应当回避的,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 15日 | 9日 | |||||
审批 | 3.审批责任:审查公证的事项及其文书是否真实、合法,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办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引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审批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当在审批前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 | |||||||
出证 | 4.出证责任: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发公证书。 | |||||||
送达 | 5.送达责任:按规定程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 10日 | 1日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中站区公证处 | 服务电话 :0391-2959225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 :0391-2959252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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