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基层法律服务年度资格证书核发初审
发布时间:2015/12/26 22:02:50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1 | 基层法律服务年度资格证书核发初审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0年59号)第三十五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0年60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第四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由负责执业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基层法律服务所及个人提交的《年检表》,对材料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基层指导股 | 5日 | 1日 | 不 收 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单位及个人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 20日 | 6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做出年度检查结论;在年检表和执业证年检栏签章,不符合年检条件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在年检栏内标注“年检不合格”;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1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年检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建立投诉监督制度,对通过年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日常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35号中站区司法局 | 服务电话:0391-2959252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9252 |
作者:区编办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