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初审
发布时间:2015/12/26 22:03:27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2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2010年第121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指导股 | 5日 | 1日 | 不 收 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 20日 | 9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做出年度检查结论;在年检表和执业证年检栏签章,不符合年检条件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在年检栏内标注“年检不合格”;按时办结;依法公示。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1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年检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建立投诉监督制度,对通过年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日常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35号中站区司法局 | 服务电话:0391-2959252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9252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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