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城区户外广告和标牌设置审批
发布时间:2015/12/28 11:43:38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1 | 城区户外广告和标牌设置审批 | 无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3年第118号)第十八条:“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3年第80号修正)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第十三条:“有下列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其他行政许可手续:(一)在城市悬挂张贴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的;……” 《焦作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联合审批表;(二)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三)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户外广告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设施或大型显示屏等,许可期满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区城市管理局 | 5日 | 5日 | 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按照《焦作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勘验,出具现场勘验数据和核查意见;根据需要征求规划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焦作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同意的批复,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将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设置事项的日常检查,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户外广告设置相关政策法规,对违反条例和政策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25号中站区城市管理局 | 服务电话:0391-2957102 | ||||||||
投诉机构:纪工委 | 投诉电话:0391-2957115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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