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占用城市道路和沿街两侧场所、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审批
发布时间:2015/12/28 11:44:25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2 占用城市道路和沿街两侧场所、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年第148号修改)第二十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的;(二)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五)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批准。对批准的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3年第80号修正)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三)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四)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城建监察大队(行政事项服务股) 5日 5日 征收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申请表、活动方案、平面图等);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勘验,出具现场勘验数据和核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15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焦作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同意的批复,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10日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设置事项的日常检查,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对违反条例和政策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25号中站区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0391-2957100
投诉机构:纪工委           投诉电话:0391-2957115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