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审批
发布时间:2015/12/28 11:44:48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3 |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审批 | 无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年第148号修改)第二十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的;……”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城建监察大队(行政事项服务股) | 5日 | 4日 | 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勘验,出具现场勘验数据和核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1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焦作市城市道路破道施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同意的批复,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设置事项的日常检查,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对违反条例和政策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25号中站区城市管理局 | 服务电话:0391-2956110 | ||||||||
投诉机构:纪工委 | 投诉电话:0391-2957115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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