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5/12/28 11:45:26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1 |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3年第80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区城市管理局 | 7日 | 7日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30日 | 30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25号中站区城市管理局 | 服务电话:0391-2956110 | ||||||
投诉机构:纪工委 | 投诉电话:0391-2957115 |
作者:区编办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