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5/12/28 11:45:53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2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第三十四条:“……(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3年第80号修正)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城市管理局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25号中站区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0391-2956110
投诉机构:纪工委 投诉电话:0391-2957115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