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发布时间:2015/12/28 11:46:37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奖励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单位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1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焦作市城市管理局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区城市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焦城管〔2012〕9号):“考评原则:实行日巡查、月评比、季排序、年总评的两级考评机制;考评对象:各城区城管局(环卫处);考评内容:市容秩序、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媒体曝光、队伍建设。”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申报单位和个人的推荐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区城市管理局 | 7日 | |
审查 | 2.审核责任: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转报的,将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市局;不准予转报的,书面说明理由。 | ||||||
表彰 | 4.表彰责任:召开表彰会议予以表彰或将表彰文件送达申请单位或个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 3日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25号中站区城市管理局 | 服务电话:0391-2956110 | ||||||
投诉机构:纪工委 | 投诉电话:0391-2957115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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