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发布时间:2015/12/28 11:46:37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奖励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单位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焦作市城市管理局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区城市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焦城管〔2012〕9号):“考评原则:实行日巡查、月评比、季排序、年总评的两级考评机制;考评对象:各城区城管局(环卫处);考评内容:市容秩序、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媒体曝光、队伍建设。”
受理 1.受理责任:受理申报单位和个人的推荐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区城市管理局   7日
审查 2.审核责任: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转报的,将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市局;不准予转报的,书面说明理由。  
表彰 4.表彰责任:召开表彰会议予以表彰或将表彰文件送达申请单位或个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3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25号中站区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0391-2956110
投诉机构:纪工委 投诉电话:0391-2957115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