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发布时间:2015/12/28 11:46:59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3年第80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催告 1.催告责任: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改造或者拆除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送达催告书。 城建监察大队    
决定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作出执行决定;催告期间,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依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或公告;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执行 3.执行责任:依法对逾期不清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等,代为清理;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25号中站区城市管理局 服务电话:0391-2957100
投诉机构:纪工委     投诉电话:0391-2957115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