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15/12/28 11:54:13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2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无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第二十二条:“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1号)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第二章“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水许可申请表;……”第十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第十一条:“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水许可的注销手续:(一)排水户依法终止的;(二)排水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排水许可证被吊销的;(三)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且未延续许可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附件目录第103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由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事项服务股 | 5日 | 5日 | 不 收 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1号)第二章规定进行审查;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勘验,出具现场勘验数据和核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事项服务股、区市政园林建设所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同意的批复,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设置事项的日常检查,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对违反条例和政策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区市政园林建设所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中站区行政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0391-2952686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8188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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