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砍伐修剪、移植城市树木审批
发布时间:2015/12/28 11:54:39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3 砍伐修剪、移植城市树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股 5日 1日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树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等);组织现场勘察;必要时依法举行听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技术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事项服务股、区市政园林建设所 20日 1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10日 1日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单位和个人砍伐树木行为进行监督,确保砍伐树木与许可的种类、范围相一致;同时对其补植树木或其他补救措施进行督促、监管,确保补救措施执行到位。 区市政园林建设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中站区行政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391-2952686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58188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