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发布时间:2015/12/28 11:54:59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4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无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事项服务股 | 5日 | 1日 | 不 收 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组织现场核查;必要时依法举行听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技术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事项服务股、区市政园林建设所 | 20日 | 1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3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1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与许可的范围、内容、时限相一致,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临时占用时限届满不归还的,督促其归还、恢复原状。 | 区市政园林建设所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中站区行政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0391-2952686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8188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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