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发布时间:2015/12/28 11:54:59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4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股 5日 1日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组织现场核查;必要时依法举行听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技术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事项服务股、区市政园林建设所 20日 1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10日 1日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与许可的范围、内容、时限相一致,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临时占用时限届满不归还的,督促其归还、恢复原状。 区市政园林建设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中站区行政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391-2952686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58188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