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
发布时间:2015/12/28 11:56:31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 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 《河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建城〔1993〕82号):
一、水泥混凝土路面 
1.主干路188.60元/m2
2.次干路162.20元/m2
3.区支路136.70元/m2
4.街坊路117.60元/m2
二、沥青路面  
1.主干路211.60元/m2
2.次干路162.90元/m2
3.区支路112.40元/m2
4.街坊路99.20元/m2
三、人行道  
1.六角人行道板119.40元/m2
2.人行道板71.60元/m2
3.土行道板20.00元/m2
4.侧石61.90元/m2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第四条:“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第七条: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股、区市政园林建设所    
审核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勘验,出具现场勘验数据和核查意见;依据现场勘验数据核算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金额,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焦作市城市道路破道施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同意的批复,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征收 4.征收责任:按照法定形式和途径进行征收;依据现场勘验数据,出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现场缴费,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向行政相对人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行政相对人按审批面积进行施工,不得超范围施工,如超面积施工,责令补缴费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服务电话:0391-2952686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58188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