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5/12/28 11:57:14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1 | 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1号)第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制定方案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 区市政园林建设所 | ||
现场检查 |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工作,对档案和文字资料进行查询,深入现场检查、核实,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通报检查情况。 | ||||||
督促整改 | 4.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同时将检查情况报区政府。 | ||||||
持续监管 | 5.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25号中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服务电话:0391-2952686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8188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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