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发布时间:2015/12/26 21:57:48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6%-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2012年第148号修正)第十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每年度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2012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在职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凡达不到比例要求的,按照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数超过本单位应安排残疾人比例的,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税收。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业务。……”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年审时间、征收时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计算方式、征收方式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审核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材料;核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总数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核定各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    
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对于安排残疾人达到1.6%比例的用人单位开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达比例证明》;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征收 4.征收责任:按照规定标准,明确收费金额,开具有效的收费票据,按照法定途径征收相关费用。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欠缴单位实施催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按照规定时限及时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25号中站区残疾人联合会 服务电话:0391-2953865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53865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