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
发布时间:2015/12/28 10:35:34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奖励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1 | 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第三条:“财政部负责成立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指导评选表彰工作,并负责评选表彰名额的确定和评选最终结果的审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决议、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承担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沟通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设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评选表彰工作。” |
制定方案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方案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核;实施前对社会公示。 | 区会计管理局 | ||
受理审核 | 2.审核责任:受理申报单位和个人的推荐材料;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按程序研究决定;拟定表彰文件,单位负责人签发或报区政府批准后正式印发。 | ||||||
表彰 | 4.表彰责任:召开表彰会议予以表彰或将表彰文件送达申请单位或个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44-1号中站区财政局 | 服务电话:0391-2959220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47808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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