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5/12/28 10:37:14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2 | 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四)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 制定方案 | 1.决定责任: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年度工作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 | 相关业务股室 | ||
告知 | 2.告知责任:对被检查对象开展进点见面会,告知被检查单位有关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被检查单位有监督检查组工作纪律的义务。 | ||||||
检查 | 3.检查责任:检查组根据工作实际,确定科学合理的检查程序,检查工作采取调阅会计凭证,延伸相关基层单位、现场查看、电话探访等方式进行,并认真填写工作底稿。 | ||||||
决定 | 4.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让被检查单位确认工作底稿内容,并签字加盖公章;告知当事人工作底稿反映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通报检查情况。 | ||||||
督促整改 | 5.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或立案查处。 | ||||||
持续监管 | 6.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44-1号中站区财政局 | 服务电话:0391-2940208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47808 |
作者:区编办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