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区执法执勤单位执法执勤用车购置审核
发布时间:2015/12/28 10:37:56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1 区执法执勤单位执法执勤用车购置审核     《焦作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焦办〔2012〕16号)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来源和车辆编制使用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审核配备或更新车辆条件、购车价格及购置车辆型号并签署审核意见。” 受理 1.受理责任:区政府受理有关单位申请;批转区财政部门提出意见。 各相关业务股室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焦作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焦办〔2012〕1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查车辆购置资金来源和车辆编制,提出审查意见,报区政府。    
决定 3.决定责任:区政府予以批准的,由区财政局告知单位到区财政局办理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手续;区政府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44-1号中站区财政局   服务电话:0391-2958159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47808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