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发
发布时间:2015/12/28 10:38:31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2 | 《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发 | 无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年第70号)第二十条:“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二)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 受理 | 1.受理责任:接受用票单位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缺少材料的单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 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 即办 | 不 收 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年第70号)第二十条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申请人领购财政票据时,检查《财政票据领购证》及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并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对已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审验,防止不按规定范围使用票据的行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44-1号中站区财政局 | 服务电话:0391-8765202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47808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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