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发布时间:2015/12/28 10:39:13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4 | 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二条:“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第五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各部门代拟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起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预算股、各相关业务股室 | 不 收 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按照《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第十六条以及申报文件要求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转报的,将项目上报省财政厅;不予转报的,说明理由。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收到上级财政部门资金后,符合条件按规定程序及时下达、拨付专项资金。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并直接对重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相应责任。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44-1号中站区财政局 | 服务电话:0391-2958165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47808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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