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档案管理登记
发布时间:2015/12/26 21:50:46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1 | 档案管理登记 |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或注册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管理登记手续。终止活动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其保管的档案,并办理档案管理注销登记手续。” 《焦作市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年第14号)第十九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或注册之日起60日内,按管理权限到相应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管理登记手续。终止活动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其保管的档案,并办理档案管理注销登记手续。”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办公室 | 5日 | 1日 | 不 收 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申请登记单位提交的证明文件(批准单位设立文件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明、社团登记证明等有效证件)和《档案管理登记申报表》所涉及登记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档案管理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20日 | 1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档案管理登记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核发《档案管理登记证》,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进行登记单位的档案档案机构、人员、馆(室)藏档案、资料、库房设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档案业务指导。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区人民政府1楼区档案史志局 | 服务电话:0391-2946542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46542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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