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档案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备案
发布时间:2015/12/26 21:51:30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2 | 档案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备案 |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档案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焦作市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年第14号)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档案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按管理权限向相应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办公室 | 5日 | 1日 | 不 收 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申请备案单位提交的《档案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登记表》和单位档案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20日 | 1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备案的,核发《档案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备案表》;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核发《档案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备案表》,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掌握档案机构的变动情况,加强对辖区档案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区人民政府1楼区档案史志局 | 服务电话:0391-2946542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46542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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