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核准
发布时间:2015/12/26 21:52:00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3 |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核准 |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2006年第8号)第十二条:“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2012年第10号)第十六条:“……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焦作市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年第14号)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结合单位职能和工作实际,编制本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办公室 | 5日 | 1日 | 不 收 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审查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企业机构设置及职责说明、主营业务范围进行审查,拟定初审意见。 | 20日 | 1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依法作出决定;同意的,下发同意执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批复文件;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同意或不同意执行的批复,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机关、企业执行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表制定与审查核准内容一致。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区人民政府1楼区档案史志局 | 服务电话:0391-2946542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46542 |
作者:区编办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