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开放档案利用
发布时间:2015/12/26 21:52:35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4 | 开放档案利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第二十七条:“中国公民和组织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应当提供便利。……”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办公室 | 即办 | 不 收 费 | |
登记 | 2.登记责任:保管利用科工作人员审查利用者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并认真做好登记。 | |||||||
提供利用 | 3.提供责任:保管利用科工作人员根据利用者需求进行检索;属于开放档案的,准予利用;属于未开放档案的,不予利用。 | |||||||
效果 反馈 |
4.保管利用科工作人员做好利用情况统计,探索档案利用规律,并注意收集典型利用效果。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区人民政府1楼区档案史志局 | 服务电话:0391-2946542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46542 |
作者:区编办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