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5/12/28 11:13:22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1 | 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64号修改)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 制定方案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 区房产管理中心 | 30日 | 不 收 费 | |
现场检查 |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 |||||||
督促整改 |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 |||||||
持续监管 |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136-3号区房产管理中心 | 服务电话:15093731895 | |||||||
投诉机构:纪工委 | 投诉电话:15839176536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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