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5/12/28 11:13:22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1 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64号修改)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区房产管理中心   30日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持续监管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136-3号区房产管理中心        服务电话:15093731895
投诉机构:纪工委                投诉电话:15839176536
作者:区编办